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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衢州市衢江区罗樟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09-16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衢州市衢江区罗樟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单位:

《衢州市衢江区罗樟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 讨论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2025 年 9 月 16 日

衢州市衢江区罗樟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一、 总则

(一) 为做好衢州市衢江区罗樟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 及《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民移〔 2024 〕 13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衢江区罗樟源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浙政函〔 2023 〕 12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衢江区罗樟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 2024 〕 111 号)等 有关规定,结合衢江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

(二) 本 办法 适用于衢州市衢江区罗樟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大洲镇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本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依法合规、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关系。
  2. 以人为本。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多方法妥善安置移民,在移民自愿的前提下,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3. 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4.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物补偿

(一)以 2023 年 10 月 1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衢州市衢江区罗樟源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 《禁建通告》 ) 发布之日为实物调查基准日,基准日后新建、扩建、改建 的各类实物不予补偿。

(二)补偿范围和对象:罗樟源水库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内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以及影响区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罗樟源水库征地红线范围内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和影响区简称“三区”。

(三)被征土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数量、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以经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为依据,按权属每户核发实物详单。

(四) 被征收农用地和其他土地的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衢政发〔 2023 〕 27 号) 等有关规定 执行: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除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按片区三 5.7 万元/ 亩,林地、未利用地按 3.5 万元/ 亩。

被征收的青苗、坟墓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市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政策的通知》(衢政发〔 2021 〕 1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为 1.2 万元/ 亩(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1 )。

(五)被征收房屋、附属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补偿,参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衢政发〔 2023 〕 2 号)、《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江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衢江区政发〔 2023 〕 30 号)、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市区房屋征收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衢住建〔 2024 〕 25 号) 等有关规定执行 ( 具体 补偿标准 详见附件 2 、 3 、 4 )。

(六)“三区”内涉及的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衢政发〔 2024 〕 10 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通知》(衢政发〔 2024 〕 11 号)等规定执行。

(七)实物权属有争议的,按照先处理后补偿的原则,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移民户在签订协议时隐瞒转让、抵押、分割、继承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被征收房屋有产权人下落不明、无法确定产权人情形之一,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征收单位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后提交公证机关办理保全提存。

(九)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补助及奖励费补偿到户,分户核算。土地等集体资产补偿款补偿到行政村、分村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办法涉及农民承包地的具体补偿分配方案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含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核算到户。

三、房屋面积认定

(一) 已经办理《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或《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等建房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在审批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认定。

(二) 经批准改建、扩建、修建的,在审批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认定。

(三) 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按以下规则认定:

  1. 198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建成且至今未扩建或拆 ( 翻 ) 建的住宅 ( 新建房屋时属应拆未拆的除外 ),不能提供合法权属证明材料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按实际现状建筑面积认定合法面积 ;
  2.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虽经有关部门审批但审批手续不完整的,建房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可以在规划许可面积范围内或者按可审批面积,结合房屋现状认定 ;
  3. 经审批已建成的房屋,超出审批面积的按审批核定面积确认,小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认;
  4. 经审批而未建成的房屋,结合原始审批资料和现状,确认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合法占地面积;
  5. 因修缮、翻新而改变原住宅房屋的,按原始登记和现状,确认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

四、移民安置人口认定

(一)罗樟源水库 移民安置人口确认范围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衢江区罗樟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中确定的移民安置人口范围。移民安置人口认定以动迁签约截止日的人口为准,动迁签约截止日由衢州市衢 江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开发布,具体日期另行公告。

(二)移民安置人口分为搬迁安置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1. 搬迁安置人口是指居住在“三区”范围内需要搬迁安置的人口。搬迁安置人口主要涉及大洲镇外焦村行政村旧营、坪坛坝、大路口、殿边、东坑口 5 个自然村(以下简称“移民村”)。
  2.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罗樟源水库建设征收主要生产资料而需要安排生计,且属于被征地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相关权利的人口。

(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搬迁安置人口:

  1. 户籍、住房均在“三区”范围内的在册农村居民;
  2. 户籍登记在“三区”范围内,持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土地房屋登记簿》等证明材料,因地质灾害、自然损毁、危房拆除、村庄整治、房屋收储后纳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等原因造成无房,且符合现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资格条件的农村居民;
  3. 户籍自“三区”范围内临时转出的义务兵、不满三期的士官,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在校学生、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以及正在服刑人员等原本村农村居民(需提供相关证明);
  4. 动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截止日前新出生、婚嫁迁入或合法收养且户籍已登记在“三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
  5. 其他可以认定为 搬迁安置人口 的特殊情形对象。

(四)户籍在“三区”范围内的下列人口不能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1. 户籍挂靠登记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 动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截止日前依法应当注销而未注销的人口,在签约前死亡的人口;
  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辞职、辞退人员);
  4. 已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房票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等政策的人员;
  5. 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员;
  6. 违反 《禁建通告》 规定而迁入的人口;
  7.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安置人员。

(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计一个安置人口:

  1. 已婚尚未有子女的,或者实际只有一个子女的;
  2. 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

(六)本办法明确的移 民村 移民安置人口,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造册,经公示 7 天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报 大洲镇 人民政府 审核,经衢州市 衢江区罗樟源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 确认后,予以公布。

五、生产安置

(一)本工程生产安置有基本养老保险辅以自谋职业安置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移民在上述生产安置方式中,按照有关规定和自身意愿确定一种安置方式。

(二)基本养老保险辅以自谋职业安置是指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时,依据政策按月领取养老金;在未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时,通过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

(三)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列入生产安置人口,但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满 16 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等)以及自愿选择不参保的人口,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给予 10000 元/ 人一次性补助。

放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在签订 移民补偿安置协议 前,已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年及以上未间断的(须提供证明和书面保证);
  2. 从事二、三产业且具有相关证照的(须提供证明和书面保证);
  3. 家庭主要成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编在岗人员或从事二、三产业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书面保证);
  4. 其他符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条件的。

六、搬迁安置

搬迁安置方式包括联立式排屋安置和公寓房安置,搬迁安置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享受本次搬迁安置的,其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权利。

(一)联立式排屋安置

  1. 联立式排屋安置是指按照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符合联立式排屋安置条件的搬迁安置户,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点挑选统筹建设的联立式排屋安置住房,并在安置房落实户籍的安置方式。
  2. 安置对象:选择联立式排屋安置且属“三区”移民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相关权利的移民。
  3. 联立式排屋位于大洲镇上马凉亭安置区,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
  4. 联立式排屋安置户的认定:

( 1 )父母与独生子女户口分户登记的,在申请联立式排屋安置时按一户审批。

( 2 )同一个建房家庭户符合四世同堂且人口基数达到 7 人及以上的,经审核同意后作为两户申请联立式排屋安置,其中户主必须成年,不能隔代组建建房家庭户申请。

( 3 )至少有一个儿子的多子女家庭户,父母至少随一个本村村民儿子(包括父母与儿子户口已分户登记的)作为一户申请联立式排屋安置。其余不在同一个建房家庭户的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分户申请联立式排屋安置;仍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已婚女儿,其配偶户口须迁入本村并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可分户申请联立式排屋安置。

( 4 )无儿子的多女儿家庭户,父母至少随一个成年本村村民女儿(包括父母与女儿户口已分户登记的)作为一户申请联立式排屋安置。其余不在同一个建房家庭户的,仍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已婚女儿,其配偶户口须迁入本村并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可分户申请联立式排屋安置。

( 5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形的。

  1. 联立式排屋安置面积:按照大、中、小户进行区分,具体标准为:大户( 6 人及以上),占地面积 125 平方米;中户( 4—5 人),占地面积 110 平方米;小户( 1—3 人):占地面积 90 平方米。在上述限额标准内,按所在安置点建设规划设计要求统一确定户型面积。
  2. 申请联立式排屋安置的人口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村民小组内的家庭常住人口数计算:

( 1 )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人员,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计入申请联立式排屋安置的人口基数(除本条第 3 款人员外)。

( 2 )已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编及离退休人员,回乡落户已享受房改、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的人员,因宅基地征收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 3 )原属本村常住在册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人口基数:

1 )家庭成员中在读研究生、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2 )原户口登记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3 )家庭成员中正在服刑人员;

4 )居住在本村户改前的红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人员。

( 4 )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含)前出生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人口基数。

( 5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入人口基数的人员。

  1. 联立式排屋安置具体选房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2. 联立式排屋安置的结算:

( 1 )移民房屋合法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补偿结算。

( 2 )本工程统筹建设的联立式排屋安置房回购价为边套 1480 元/ 平方米,中间套 1350 元/ 平方米。

( 3 )搬迁安置户签订移民补偿安置协议时选择统筹建设联立式排屋安置的,结算时需预先抵扣(或冻结)联立式排屋安置房回购款 30 万元(总补偿款不足 30 万元的,除住宅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外全额抵扣),后续交房时多退少补。联立式排屋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最终以建成交付时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并据实结算剩余联立式排屋安置房回购款。

(二)公寓房安置

公寓房安置是指搬迁安置人口或财产户以户为单位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点选择公寓房进行安置,并在公寓房落实户籍的安置方式。

  1. 安置对象: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安置人口。
  2. 公寓房安置区分别为滨江路安置区(东岳生活广场)、兴丰佳苑安置区(兴丰佳苑小区)。公寓房以毛坯房交付,户型以设计为准,选房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3. 公寓房安置面积

( 1 )搬迁安置人口的安置标准为建筑面 积 60 平方米+50X 平方米/ 人。

( 2 )随迁人口给予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 人的住 房保障,但不享受补助、奖励等政策。

( 3 )搬迁安置户选择电梯房的,电梯公用部位面积的金额不计入安置用房总价(即不计入产权调换安置面积),电梯公用部位面积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1. 公寓房安置 结算

( 1 )移民房屋合法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补偿结算。

( 2 )东岳生活广场:按可安置面积 1 : 1 置换,并按 1200 元/ 平方米结合楼层系数交纳重置价款。

( 3 )兴丰佳苑小区:按可安置面积 1:0.6 8 置换,并按 1200 元/ 平方米 结合楼层系数 交纳重置价款。

  1. 选房面积与可安置面积 就近靠,以户为单位,原则上选房总面积最高不超过可安置面积 30 平方米。选房面积在可安置面积范围内的,按 1200 元/ 平方米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选房面积超出可安置面积 30 平方米以内部分,兴丰佳苑小区 按 10200 元/ 平方米 结合楼层系数 结算,东岳生活广场按 5400 元/ 平方米 结合楼层系数 结算; 选房面积超出可安置面积 30 平方米 以外部分,兴丰佳苑小区按 11800 元/ 平方米 结合楼层系数 结算,东岳生活广场按 5850 元/ 平方米 结合楼层系数 结算(若因可选户型限制,跳档导致超面积,按此标准执行)。
  2. 被征收户选房后剩余的可安置面积,可向实施单位申请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结算(需核减已发放的房屋重置价补偿部分),给予 3400 元/ 平方米的一次性货币补偿,申请面积不得超过该被征收住宅房屋 的合法建筑面积。
  3. 储藏室结算价格: 兴丰佳苑小区 按 5100 元/ 平方米结算。车位结算价格: 兴丰佳苑小区 普通车位 按 4.5 万 元/ 个结算 、具备充电桩安装条件的车位 按 5 万 元/ 个结算 ; 东岳生活广场 普通车位 按 4 万 元/ 个结算 、具备充电桩安装条件的车位 按 4.3 万 元/ 个 结算。
  4. 安置房为毛坯房,搬迁安置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转让,但选购两套 公寓房 及以上的搬迁安置户,可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凭衢州市衢江区罗樟源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或指挥部委托单位的证明上市转让 1 套 ( 保障自住房屋人均面积不低于 20 平方米、户均面积不低于 60 平方米 )。

(三) 特殊情形安置对象

1.“三区”内农村居民出嫁但户籍仍在“三区”内,本人无产权证的,随原家庭安置,该人员计入随迁人口。

  1. 经衢州市衢江区罗樟源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大洲镇 人民政府 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人员。

七、集中供养安置

集中供养安置是指农村搬迁安置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老人,放弃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落实到敬老院或老年公寓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选择集中供养安置的,给予 1.8 万元/ 人的一次性补助。

八、 其他人口

(一)随迁人口是指移民户主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搬迁范围内共同居住生活,但不是移民的人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随迁人口: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正式在编在职的(含离退休人员);
  2. 在搬迁范围外另有农村宅基地建房的;
  3. 属搬迁范围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4. 已享受房改、住房补贴、保障性住房政策(租住的除外)的;
  5. 其他不应确认为随迁人口的情形。

随迁人口可计入公寓房安置人口数,不享受移民其他待遇。

(二) 财产户是指在搬迁范围内通过批建或者继承等方式合法拥有房产,且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及配偶、子女、父母 均不属于搬迁安置人口。涉及多人继承的,视为一户。财产户不享受移民安置人口其他待遇。

  1. 财产户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高于 110 平方米的可安置面积,超出部分给予 3400 元/ 平方米 一次性 货币补偿。
  2. 财产户放弃公寓房安置,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 3400 元/ 平方米一次性货币补偿。

九、安置补助和奖励

(一) 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 合法 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 10 元。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 1000 元的, 按 1000 元计发。

选择 一次性 货币补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 12 个月支付。选择公寓房安置的,采用 10 层及以下公寓安置的应在 24 个月内安置完毕,采用 10 层以上公寓安置的应在 36 个月内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 起 双倍 支 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联立式排屋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 12 个月支付。征收人按规划统一安排建房安置被征收人的,12 个月未能交付安置房的,自第十三个月起至交付统筹建设安置房之月止,按月据实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支付标准按协议约定执行。

(二)住宅搬迁 费

住宅搬迁费按每户 3000 元/ 次支付 给被征收人。选择公寓房安置、联立式排屋安置的, 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搬迁费, 从周转房迁往 公寓房时应再次支付; 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公寓房、选择 一次性 货币补偿的, 支付一次搬迁费。

(三)过渡期补助费

按搬迁安置人口计算(不含随迁人口和增计人口)给予 13200 元/ 人一次性补助。

(四)签约腾空奖

签约腾空奖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不高于 400 元/ 平方米标准实施。根据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调查摸底、签订协议、腾空交付、安置结算等阶段给予奖励, 分阶段奖励标准由征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规定期限内, 征收范围内(以自然村为单位) 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全部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拆除的,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 60 元/ 平方米的奖励。

(五)残值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对下列建筑给予残值补助:

( 1 )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房屋,房屋与处罚票据对应的,被处罚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的 60% 给予补助。

( 2 )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处罚没收后,农户折价回购的住宅房屋,折价回购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补助。

( 3 )其它房屋残值补助:砖混结构 450 元/ 平方米,砖木结构按 250 元/ 平方米。在规定的第一个签约阶段签约的,再增加 150 元/ 平方米的奖励。

( 六 )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有的房屋及村集体所有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的,不享受征收奖励政策。

十、 组织机构和任务

(一) 衢州市 衢江区人民政府负责罗樟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与监督工作,做好水库建设资金筹措,保障各类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二) 衢州市 衢江区罗樟源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建设征地 移民 安置工作的具体领导、指导督促、综合协调、服务保障工作,主要包括:

  1. 牵头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制定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开展政策解读,牵头做好安置房规划设计、质量监督和进度管理,牵头开展移民安置房建设;
  2. 指导督促 大洲镇人民政府 按要求做好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评估、土地征收工作,指导督促 大洲镇人民政府 按安置房分配办法做好选房分房工作,指导督促 大洲镇人民政府 组织力量按期做好移民 补偿 安置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坟墓迁移等工作,督促 大洲镇人民政府 按计划做好安置点的土地征收、清表等工作;
  3. 协助区政府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对接协调工作,协调相关乡镇(街道)与区级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关系,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交通、电力等专业项目改复建工作。

(三)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研究和被征地农民失地社保指标名额核定,指导监督大洲镇 人民政府 及各行政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组件报批等工作。

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工作。

衢江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村民建房人口资格认定和“一户一宅”分类处理等工作。

衢江区民政局负责移民安置人口认定和后期扶持等工作。衢江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衢江区民政局 、 衢江区 水利局 负责移民安置政策研究,指导监督大洲镇人民政府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衢江区发改、 财政、公安、司法、 监察、 审计 、 住建、交通 运输 、 文广旅体、 林业、综合执法、税务、 市场监管 、 教育、生态环保、卫健、档案、移动、电信、长途 电信传输 、供电、康投集团、建投集团 、 交投集团 、 樟潭街道 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安置房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 大洲镇人民政府 负责及时开展政策宣讲、移民动员,组织人员做好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评估、土地征收、坟墓迁移工作,参与安置房规划设计及质量监督,组织实施协议签订、房屋腾空、移民动迁、选房分房工作,协调、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辖区稳定,指导监督相关村规范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 负责按计划做好安置点的土地征收、清表等工作,负责移民接收,指导监督相关村规范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2. 负责“三区”范围坟墓迁移工作,具体方案由 大洲镇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报衢州市衢 江区罗樟源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3. 加强移民档案管理,建立移民信息库,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十 一 、资金管理

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实物补偿费、补助费、奖励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移民工作经费及其他费用。建立完善移民资金管理制度,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移民资金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附则

(一) 移民补偿安置协议 签订原则: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代表户内全体成员意见签字确认;户主可书面委托其户内成员签字确认。

(二)搬迁单位、移民村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实物补偿以公示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为依据;实物确需复核的,应由 大洲镇 人民政府 负责复核,实物补偿以复核结果为准。

(三)移民补偿补助和奖励款以户为单位结算,并根据搬迁腾空、安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拖延。

(四)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按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法中尚未覆盖到的特殊情形由衢州市衢江区罗樟源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衢州市 衢江区罗樟源水库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 衢州市 衢江区罗樟源水库房屋征收重置价格表
  2. 衢州市 衢江区罗樟源水库房屋征收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3. 衢州市 衢江区罗樟源水库房屋征收装修补偿价格参考表

附件 1

衢州市衢江区罗樟源水库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或名称单位补偿金额(元)备注
围墙30—80砖砌 80 元 / ㎡,石块 60 元 / ㎡, 泥 30 元 / ㎡。
自建晒场、路面30—50水泥 50 元 / ㎡,三合土 30 元 / ㎡。
蔬菜大棚5—15钢架棚 15 元 / ㎡, 水泥预制棚 10 元 / ㎡,其他 5 元 / ㎡。
坟墓2500—3000混凝土、整石 3000 元 / 穴, 其他 2500 元 / 穴。
水井800—2000砖石井 2000 元 / 口, 钻孔摇泵井 800 元 / 口,废弃井不补偿。
樟树等名贵树木根据规格,现场议定或委托评估。

附件 2

衢州市衢江区罗樟源水库房屋征收结算价格表

房屋类别价格类型单位 (元 / 平方米)主要条件
框混结构重置价1400房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1200房屋主要构件为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结构
砖木结构1000房屋主要构件为砖砌体和木结构
其他结构700以上三种结构以外的房屋

说明:

  1. 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标准,房屋建成当年为 100%,建筑年限在 3 年 ( 含 3 年 ) 以内的不计算折旧,超过 3 年的每年按 1% 折旧,房屋最高折旧率不超过 30% ( 含 30% )。
  2. 檐 口 1—1.7 米的楼层部分按标准的 30% 给予补偿,檐口 1.7 米以上的楼层部分按标准的 50% 给予补偿,1.5—2.2 米的架空层按标准的 50% 给予补偿。

附件 3

衢州市 衢江区罗樟源水库房屋征收附属物(构筑物)、

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名 称标 准折 旧
单独化粪池450 元 /m³5 % / 年
单独水塔580 元 /m³5 % / 年
消防水池350 元 /m³5 % / 年
高于 8 米的烟囱 (混合结构)直径 1.5m (含) 以下700 元 /m5 % / 年
直径 1.5m 以上直径每增加 50 cm 增加 310 元 / m
围墙50 元 / ㎡
石块90 元 / ㎡
120 元 / ㎡
架空层 (净高 1.7 米以上)按架空层所在楼房评估基价 50 %计
阁楼根据结构和檐口高度( 0.3-2.2m ),按房屋的补偿评估单价 2%-50% 计
挖掘水井2500 元 / 口(深度 6 米以上的,每米增补 300 元)
带泵机井(钻井)5000 元 / 口
压力井1000 元 / 口
三相电、单位专变按征收时电力部门规定移装标准执行
杂树30 ~ 120 元 / 根,苗 1 ~ 10 元 / 根
果树40 ~ 150 元 / 根,苗 1 ~ 10 元 / 根
名贵树木由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后,按标准确定
自建水泥晒场、路面8 0 元 / ㎡
80-200 元 / ㎡ (无围护结构)
一般民用建筑造价(含:土建、水电安装)钢结构(简易)350/800 元 / ㎡
框混(钢混)1 4 00 元 / ㎡
砖混1 2 00 元 / ㎡
砖木1000 元 / ㎡
其他700 元 / ㎡

说明 :

  1. 有折旧的项目,折旧后低于 60% 的,按 60% 计算。
  2. 房屋架空层指商品房买卖时购入合法使用权,面积未载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部分。不包括按 1/2 面积记载入证的架空层。
  3. 阁楼指顶层结构完整的附属阁楼,且面积未计入房产证;已发证的阁楼,其层高不足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部分不再另行补偿。
  4.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造价结合批准的剩余年限,按月计算确定;未经批准的机井、压力井不予补偿。

附件 4

衢州市 衢江区罗樟源水库房屋征收装修补偿价格参考表

名 称标 准备 注
固定电话、宽带网按相关部门规定计取
有线、数据电视
空调机移装柜机500 元 / 台( 移装一次费用 )
挂机400 元 / 台( 移装一次费用 )
管道煤气3000 元 / 户(安装费)
热水器300 元 / 台( 移装一次费用 )
抽油烟机150 元 / 台( 移装一次费用)
淋浴屏风300 元 / ㎡(不锈钢化玻璃隔断)
淋浴房(成品)1200 元 / 套(带底座)
浴缸普通500 元 / 只
较好1200 元 / 只
坐便器普通380 元 / 只
较好800 元 / 只
智能马桶300 元 / 只( 移装一次费用 )
洗脸盆普通200 元 / 只
较好400 元 / 只
不锈钢洗涤池单槽300 元 / 只
双槽600 元 / 只
防盗门圆钢、方钢、不锈钢套钢130 元 / ㎡
普通700 元 / 扇
中档1000 元 / 扇
防盗窗普通50 元 / ㎡
不锈钢100 元 / ㎡
阳光板雨蓬100 元 / ㎡
水磨石、彩釉砖地面60 元 / ㎡
防滑彩釉砖地面90 元 / ㎡
玻化砖地面140 元 / ㎡
普通硬木条拼花地面80 元 / ㎡
中档硬木条地面150 元 / ㎡企口
高级(漆板)硬木条地面300 元 / ㎡企口
强化地板90 元 / ㎡
大理石、花岗石地面普通60 元 / ㎡
中档90 元 / ㎡
高档160 元 / ㎡
露台、阳台葫芦档栏杆未油漆90 元 /m延长米
已油漆110 元 /m延长米
木扶手栏杆普通80 元 /m延长米
较好150 元 /m延长米
铝合金扶手栏杆120 元 /m延长米
铝合金扶手带玻璃栏板 (磨沙、钢化)150 元 /m延长米
不锈钢扶手栏杆180 元 /m延长米
不锈钢扶手带玻璃栏板 (加厚钢化)350 元 /m延长米
雕花玻璃隔断、门160 元 / ㎡
外墙面装饰蘑菇石墙面160 元 / ㎡
钢挂花岗岩墙面240 元 / ㎡
真石漆墙面120 元 / ㎡
墙面、墙裙贴釉面砖80 元 / ㎡
墙面、墙裙贴白瓷片40 元 / ㎡
墙面自贴马赛克40 元 / ㎡
人造板三夹板墙裙60 元 / ㎡固定柜按平面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增加 120—150 元
宝丽板水曲柳墙裙70 元 / ㎡
榉木(胡桃、柚木)板墙裙80 元 / ㎡
防火板墙裙90 元 / ㎡
整体橱柜普通800 元 /m花岗岩、大理石台面
高档1200 元 /m人造石台面
人造板三夹板门套30 元 /m
水曲柳窗套、门套40 元 /m
榉木 ( 胡桃木 ) 板窗套、门套45 元 /m
窗帘盒30 元 /m延长米
石膏阴角装饰线10 元 /m延长米
木塑造材料阴角装饰线12 元 /m延长米
踢脚线15 元 /m延长米
室内墙面装饰墙纸15 元 / ㎡
墙布40 元 / ㎡
乳胶漆35 元 / ㎡
天棚顶面胶合板60 元 / ㎡
吸音板50 元 / ㎡
宝丽板60 元 / ㎡
钙塑板40 元 / ㎡安在 U 型钢龙骨上
铝制板100 元 / ㎡
石膏板70 元 / ㎡
镜面玻璃80 元 / ㎡安在钢龙骨上
集成吊顶120 元 / ㎡
铝合金有色玻璃地弹门280 元 / ㎡玻璃厚 6 ㎜
铝合金有色玻璃窗160 元 / ㎡不在房屋配套内,自封的阳台等
铝合金、塑钢窗纱窗60 元 / ㎡按纱扇面积

说明 :

  1. 本参考价中的装修是指房屋结构以外的,且搬迁时不可移动,无利用残值的装饰、装修;拆移的装修不予补偿。
  2. 该装修补偿参考价已包含所有材料费、制作安装费及相应的管理综合费等。
  3. 表中未明列的装修项目评估以征收决定发布前最近一期的造价信息发布价格为参考,结合装修成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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